1、当事人是家庭户口的,只有本人、父母或者配偶的户口在符合当地的积分入户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迁入当地的固定住所落户,其他人员是不可以的;
2、在当事人是集体户口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把户口迁入到用人单位(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集体户(公共户集)落户。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年龄可以放宽至20周岁以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同时达到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本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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