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落户深圳的条件放宽,具体如下:
1、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在深圳共同生活,被投靠人迁入深圳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户籍;
2、申请人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须同时满足),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除外;
3、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成员;
4、申请人(随迁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办理材料:
1、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2、进行父母子女关系认定的证明材料:
(1)被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2)老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政府出具的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公证处出具的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公证书。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籍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2、公安机关审批。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
3、到拟入户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4、回原籍地迁出户口、办理《户口迁移证》。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到拟入户地派出所落户。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户口迁移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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