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查处
1月20日21时许,电白区坡心镇新坡村33岁的男子梁某某违反我市相关禁燃规定,在处于禁燃区域内的家门口燃放烟花时,被电白公安分局坡心派出所查获。“我认识到错误了,在禁燃区燃放烟花即造成大气污染,又不安全。早上村干部有逐户通知,都怪我没放心上,今后我保证严格遵守禁燃规定。”在派出所,梁某某对自己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的行为感到后悔,并表示会向亲朋好友宣传好禁燃规定。
据了解,当天新坡村有喜事。一大早村干部便挨家挨户宣传我市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有关规定,但梁某某不以为然,到了晚上借着喜庆买回两箱烟花在自家门口燃放。结果,刚烧完第一箱,便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的限放需要广大市民朋友的参与、理解和支持!禁放区域内是严禁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违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电白公安治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发出的相关通告,从2022年1月1日起,在茂名市城市规划区限定的区域内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禁燃范围包括电白区的水东、电海、高地、南海、沙院、旦场、坡心、林头等镇街。
如果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