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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用协议
甲方:岚县梁家庄乡高家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岚县高家坡煤矿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尽快落实市政府领导批示,早日排除高家坡煤矿火区安全隐患,以实现村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周边煤矿正常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经高家坡村委与高家坡煤矿协商,现就实施灭火工程临时租用土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用面积:本次租用耕种土地面积共2100亩,位于村庄东至(本村小道子坡地界),西至(庄户村。毕家坡村交界处),南至(赤土华村。郭家庄村交界处),北至(本村猪肚咀地界)。
二.租用时间:本次租用土地限期为两年,即从2009年5月至2011年5月。
三.租用方式:本次用地为临时性占用,每年每亩租金为700元,两年总计(贰佰玖拾肆万)元。该款由高家坡煤矿一次性打入村委专用账户,在乡政府监督下,由村委分年度支付村民。如因随意动用此项专款,导致不能及时支付村民土地租金,造成不良后果时,矿方一概不予负责,如形成重大损失,责任由村委自负。
四.双方责任
1.
甲方必须保证煤矿灭火用地的安全.顺畅,对村民阻拦.干扰工程施工的不规行为,村委必须及时处理处置。如因不负责任或处理不当造成矿方重大损失时,应视情节处以一定赔偿,从今后顺延土地租金总额中扣除。
2.协议签订后,甲方要尽快负责开展与村民的土地协调,确保煤矿灭火工程的按期开工和正常施工。
3.所有耕地上的附属物,应由甲方出面协调,与村民达成协议,与乙方共同合理解决。
4.甲方与每户村民也要形成书面协议,列清有关注意事项和土地租金额,确保二年施工期间不发生任何干扰施工的事件发生。
5.乙方租用土地只对甲方,不对个户。有关临时用地的批复由乙方负责。土地租金按年度由甲方支付给个户。
6.乙方在灭火工程结束后对租用土地按县国土局复垦规划复垦,并归还村民。因土地复垦不达标而影响村民延误播期,乙方需给付该年的土地租金。
7.如两年租用期满,工程尚不完工,仍需延期占用时,乙方再与甲方协商用地事宜,原则上按原协议精神顺延。
8.乙方须将灭火方案及土地复垦规划提交甲方,并按规划要求完成土地复垦。
9.双方需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如有违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高家坡村委一份,高家坡煤矿一份,梁家庄乡政府一份。协议内容自签定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同 杨杨杨杨杨
意 亮存怀怀怀
人:珍旺吉珠珍
乙方签字(盖章):
同 余
意 传
人:福
二00九年五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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